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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 第8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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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設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其設置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售價收…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所需土地地價、改良費用及興建房屋…
第7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應在國庫開立專戶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超過核定額度部分,應悉數解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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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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