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 第6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所需土地地價、改良費用 及興建房屋支出。 二、依法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委託經營支出。 三、基金會管理費用支出。 四、其他經核准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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