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 第5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第5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法自行開發或會同舉辦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售價收入。 三、依法改良利用不動產之委託經營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