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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16條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附近房地 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之,並得依十五年以上分期攤還之方式辦 理貸款。其貸款額度不得低於售價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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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