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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 第1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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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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