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組織法 › 第14條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1條看 國民大會組織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