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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4條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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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