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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30條

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 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獎懲會審議獎懲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獎懲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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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