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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 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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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