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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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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