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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9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修訂稿。 三、申請英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修訂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教師手冊修訂稿,得以PDF檔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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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