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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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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