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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1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期間重新申請修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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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