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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或實施混齡教學、混齡編班,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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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