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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11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全校學生人數、第三款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之二個年級編班,及第四條第一項合班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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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