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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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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規模較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下列學校:(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第3條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按照課綱所定學習領域之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及實施要點,並兼顧課程中學生年級…第4條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合班人數,以不超過十六人為原則。學生數為零人之年級,學校得向直轄市、…第5條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教學實施計畫,經學…第6條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編班實施計畫,經課…第7條教師實施混齡教學者,其授課節數計算方式如下:一、由教師一人實施者,每節混齡教學節數至少以一點…第8條教師協助辦理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課程與教學模式研發、教材編製或其他相關事項者,得經課發會議決…第9條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有關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事項:一、研發相關輔助參考資料。二、研發教材與…第10條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或實施混齡教學、混齡編班,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第11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不受第二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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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