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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3條

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按照課綱所定學習領域之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及實施要點,並兼顧課程中學生年級別及人數,設計教學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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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