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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4條

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合班人數,以不超過十六人為原則。 學生數為零人之年級,學校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將該年級與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一個年級編制為一個跨年級之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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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