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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8條

教師協助辦理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課程與教學模式研發、教材編製或其他相關事項者,得經課發會議決後,減授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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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