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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3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責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對外揭露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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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
第4條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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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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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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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
第9條
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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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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