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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7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 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 二、候選國民法官檢核結果資料。 三、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資料。 四、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五、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 七、內容包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問卷調查結果彙整資料。 八、其他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集合,而符合
第二條
第二款所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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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
第40條
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
第46條
審理本案之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因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而使用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
第3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
第4條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
第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第6條
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第8條
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
第9條
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
第10條
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個人資…
← 第6條
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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