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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資料。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法院於審理案件過程中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指法院於審理案件過程中所蒐集、處理及利用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 四、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五、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六、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七、法院:指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 八、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九、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 十、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十一、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第66條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第4條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第5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6條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第7條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第8條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第9條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第10條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個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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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