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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條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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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