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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9條

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及其他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系統應得以相互連線介接,且具備整合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功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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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