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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 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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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