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第13條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3條

法院於公開宣誓程序或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注意勿使宣誓人朗讀其姓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