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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3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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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