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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4條

宣誓程序公開進行之。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 宣誓程序之時間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 當事人、辯護人於宣誓程序得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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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