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第18條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宣誓者,不得執行職務。 法院於審判程序中,發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宣誓者,應即補行宣誓程序。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應由審判長曉諭依法宣誓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宣誓;仍拒絕宣誓者,應於踐行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之程序後,予以解任,並得視其情節科處罰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