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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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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