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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審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地方法院院長得予以解任之: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以上。 二、故意不參與表決或拒絕表決。 三、未依法忠實執行職務。 四、洩漏應予保密之事項。 五、為其他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自行辭任者,亦得解任之。 依前二項規定解任委員,由專責單位敘明具體事由且檢附相關事證,呈請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之。 院長為前項核定前,應給予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解任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者,並應先通知地方政府表示意見。 因第一項規定被解任者,於五年內不得再於各地方法院擔任審核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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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43條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召集人兼委員之指定及委員之指派、推…第44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於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回覆委員人選後,由院長聘任之。於地方法院…第45條審核小組委員同意應聘者,應簽署願任同意書。地方法院應於收受願任同意書後,製發審核小組委員聘書…第46條地方法院設置審核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地方…第47條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地方法院院長所指定之委員兼召集人:得…第48條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審核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應依院長職務進退。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第50條審核小組委員出缺,而其任期尚餘四個月以上者,由院長依其原產生方式聘任新委員遞補之。地方政府民…第51條為妥適辦理審核小組委員之聘任、解任及辭任事宜,得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定…第52條審核小組之審查,宜採取適於該階段之合理查證方式,無庸窮盡一切調查手段。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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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