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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3條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 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 三、評議之目的、方法及進行方式。 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之流程。 五、其他法院認為與本案評議相關之必要事項。 前項事項,宜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檢察官、辯護人得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並請求法院記明於筆錄;法院並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提出意見之期限。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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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