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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4條

審判長於評議時宜說明自主獨立思考與多元意見、充分討論之重要,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願意暢所欲言表達意見。 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可於充分思考後再作成決定,無庸於認知負擔過重時仍勉強判斷,並提醒國民法官過程中如有需協助或暫時休息者,得隨時提出。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解釋可能影響團體決策之心理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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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