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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5條

審判長於評議程序中,得注意適時為下列必要事項: 一、解釋重要之法律概念。 二、喚起對於調查證據內容之記憶。 三、說明當事人、辯護人之主張及本案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 四、釐清證據與主張之差別。 五、促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進行討論。 審判長認為評議討論中有下列情形時,得適時提醒或導正: 一、討論方向偏離、失焦。 二、忽略重要之事實或證據。 三、基於錯誤認知陳述意見。 四、單純基於臆測推論事實。 前項情形,審判長宜注意保持寬容之態度,避免嚴厲制止、糾正或檢討國民法官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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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