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50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0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 前項確認方法,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判斷,無須僅為附和他人的意見而改變自己見解。
AI 白話解釋
← 第249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