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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53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3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二 款 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
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議過程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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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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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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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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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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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命回顧證據內容。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
第252條
審判長為下列目的,得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之工具:一、徵集及整理意見。二、明示事實、…
第254條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
← 第252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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