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51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1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命回顧證據內容。 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 前二項情形,得運用評議室之電腦、大型螢幕、投影布幕或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展示或播放證據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250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