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35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所稱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軍事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