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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1條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一、本案性質。 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 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 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 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 六、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七、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法院為查明前項所定事項,得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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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