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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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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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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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