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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法院應依抽選結果進行必要之調查,審核其中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之人。 前項所定調查,除準用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法院並得檢核候選國民法官於他案之除名紀錄、裁定不選任紀錄、辭任紀錄,及解任與其救濟結果之紀錄。 第一項之調查,得由專責單位人員承法院之命為初步審核。 為便利法院為第二項所定檢核,司法院所開發之審判系統應具備自動化檢核各該紀錄且批次化查詢之功能。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法院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送交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及審核;如認為其中有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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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