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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48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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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於選任筆錄準…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
第49條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
第50條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
第51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
第52條
法院得斟酌問題性質,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提問。以分組或全…
第53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
第54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前項情…
第55條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
← 第47條
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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