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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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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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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