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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第11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前項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 一、依本法
第六十條
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 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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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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