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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 三、出生日期。 四、相片。 五、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空白證編號。 十四、膠膜號。 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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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