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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16條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臺鐵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臺鐵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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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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