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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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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9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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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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