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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3條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3條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二、辦理鐵路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 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 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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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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