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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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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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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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