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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6條

臺鐵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決算及營運安全計畫之審議。 五、土地及房屋處分之審議。 六、投資或轉投資事項及重大契約之審議。 七、以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八、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十、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十一、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二、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三、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四、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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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