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 第12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及實驗之需要,得設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並得與各院校 、教學醫院及有關機構合作。 前項所設中醫醫院及中醫診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